2007年3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出差死于车祸 两个赔偿兼得
余春红 郭杭铵

  本报讯 受公司指派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一边是工伤,一边是交通事故,两个赔偿可以兼得吗?东阳法院近日判决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金某是东阳市某公司的业务员。2005年11月28日晚上,金某受公司老板的指派去嘉兴结账。途中,金某遭遇车祸死亡。
  事发后,金某的家属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6万元。
  同年6月19日,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金某死亡属因工死亡。之后,金某之妻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孙某及金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金某所在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东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死者金某原所在公司赔偿金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